关于“重受”的问题:
▲《业疏》云:“若准《多论》,不得重受。”
在《萨婆多论》中,规定是不能重受的。如南传、藏传的系统,就认为不能重受,他们觉得这样没有意义,因为戒是定死的。
▲《业疏》云:“依《成实》、《四分》,俱开重受。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,即其证也。”
依假名宗的《成实论》;以及更重要的,由佛陀亲口宣说的《四分律》,都是开许重受的。
我们思维一个道理:前面所说戒体的概念。戒体是我们在登坛受戒时,因为心境相合,在阿赖耶识里面,所熏下的一个善种子。既然是阿赖耶识的种子,那么反复熏习,自然是没问题,甚至应该会更好。
就像我们的烦恼种子,为什么不去对治,它就会越来越厉害?因为不断地熏习嘛!既然种子会受熏习,戒体本身就是一个种子,它自然也是可以受熏习的。
那怎么熏习呢?
第一是护持这个戒体。当面对染污境界时,戒体会发挥出一种防非止恶的功能,我们就随顺它,不去造恶业。于是我们护戒的善行,就会反熏戒体的种子,使它的力量更强大,这是一种熏习的方法。
第二个熏习的方法,就是重新受戒。例如过去受戒不如法,或者受戒之后,没有好好护持,因此再也感觉不到身心中,有任何戒体的力量。这时就应当再次受戒,把戒体补强一下。
所以重受是允许的,而且是很好的。如果有因缘的话,我们可以再次于佛前重新发心受戒,来熏戒体的种子,增强它的力量。
后面接着引《四分律藏》的实例,来证明重受是可以开许的。在《四分律藏》中记载,佛陀为末利夫人作种种开示后,末利夫人听了很欢喜,就在佛前宣誓:“弟子从今以后尽形寿皈依佛、皈依法、皈依僧,尽形寿受持五戒,为五戒优婆夷”,佛陀默许了。
佛陀又再为她说种种开示,末利夫人因为感动,所以又第二次、第三次在佛前宣誓:“我弟子某甲,皈依佛、皈依法、皈依僧,为五戒优婆夷,尽形寿受持。”佛陀也都默许了。
这就证明,五戒或者八关斋戒,乃至菩萨戒等,都一样是允许重受的。
弘一大师将上述内容,总结为下图。
《南山律在家备览-宗体篇》